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桃園市觀音區濱海段1090、1091、1094、1096地號土地
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
二、依上揭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其上之所有權人及抵押
權人「身分證字號」,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全部」所有權人
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
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
事):
㈠請仔細核對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姓名、地址是否有更動
,若有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被告姓名、地址(並將更正部
分以特殊色彩標明)。
㈡請核對所調取之全部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其最新戶籍謄本之
「記事欄」,若有新發生或發現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已過
世」(下稱「被繼承人」)者,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
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
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
承,及依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查明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如
否,請以書狀聲明由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承
受訴訟」,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
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登記,請以書狀聲明由有繼承系爭土
地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按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繕
本。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如被告已成年、受監護宣
告等),亦請一併具狀承受訴訟並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
特別注意被繼承人己○○、子○○、戊○○、癸○○、丁○○、庚○○、
辛○○、乙○○、壬○○、甲○○之全部繼承人相關承受訴訟情形。
㈢請仔細核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是否有變動?如發現土地所
有權人有變動、或發現有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請提出:
1.變動後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
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之記事);2.依「異動謄本」,查明系爭土地各該應
有部分歷次變動前後之所有人各為何人?歷次變動原因為何
?(並製表說明之)。
三、原告應依前開查得資料補正所有被告姓名、住所,及更新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先補正正本,待法院確認後再依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