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君翰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79,95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