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11號
原 告 郭忠圳即廣福冷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凱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