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806號
SJEV,114,重補,806,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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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成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被告如無法返還時,換發
之規費,作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而上開車牌2面及行車
執照1枚之換發規費各為新臺幣(下同)600元、2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共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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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