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47號
原 告 謝卿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宇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
柏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
準前),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