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鄭奕宸
被 告 馬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501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5018元【計算式:1萬5000元+
(1萬5000元×5%×9/365年),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