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464號
SJEV,114,重補,1464,202507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複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2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1/1頁


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