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443號
SJEV,114,重補,1443,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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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暖
訴訟代理人 吳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露華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萬1,5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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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