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凌麗貴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