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51號
SJEV,114,重補,1351,202507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賴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博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0,358
元(含本金37,8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557.9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