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29號
SJEV,114,重補,1329,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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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黃秀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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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