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23號
SJEV,114,重補,1323,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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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涂宏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晏榮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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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