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313號
SJEV,114,重補,1313,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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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李邵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益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萬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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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