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珮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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