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1084號
SJEV,114,重補,1084,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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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祥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2
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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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