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4年度,878號
SJEV,114,重簡,87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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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878號
原 告 蔡明翰
被 告 蔡炎成

林向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38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
3年度附民字第2033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1,974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
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蔡炎成林向樺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遠距視訊當庭均陳稱對原告請求認諾,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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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