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14年度,204號
SJEV,114,重小調,20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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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榮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顏中川(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
之戶籍即住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
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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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