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986號
SJEV,114,重小,986,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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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 告 高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135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3,846元自
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4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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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