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7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李裕敦
李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裕敦、李亞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9,53
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李裕敦、李亞興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0 就學貸款 3萬9,534元 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113年7月1日至114年1月19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4年1月20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依金管會金檢意見,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清形(年息): ⒈ 111年09月28日,年息百分之1.40。 ⒉ 111年12月21日,年息百分之1.525。 ⒊ 112年03月29日,年息百分之1.65。 ⒋ 113年03月27日,年息百分之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