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637號
SJEV,114,重小,637,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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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呂媛
被 告 MANALO MIRA GONZALES菲律賓籍,中文姓名:王
米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他人借用郵局帳戶,並指示該帳戶申設人提領原
告遭詐騙匯款3筆共新臺幣(下同)7萬元,嗣再指示他人處分該
款項,因此獲得特定比例報酬等情,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
360、176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判處被
告罪刑在案,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上開行為,
乃原告所受匯款損害之原因之一,被告固辯稱單純聽從他人指示
行為等語,惟被告從事具有金錢對價之金錢處分或隱匿行為,並
未釋明行為目的之正當理由,且於刑案審理期間自白犯罪,並因
此獲得減刑利益,難信其於本件辯稱主觀上完全不知違法為可採
。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
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
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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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