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543號
SJEV,114,重小,543,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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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5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吳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
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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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