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631號
SJEV,114,重小,1631,202507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31號
原 告 葛芸彤
被 告 顏志揚


被 告 林承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楊家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