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205號
SJEV,114,重小,120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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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谷祖兆




谷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0 就學貸款 7萬3,945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日止 1.775% 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0.1775% 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0.2775% 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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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