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李沛蔓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傅燕間返還押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10日以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936號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000年0月00
日生送達於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可證。依首揭規定,其
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