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周金河
一、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淑華間給付會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4,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