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建簡調字,114年度,79號
SJEV,114,重司建簡調,79,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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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鐘智濱
代 理 人 鐘周瓊
相 對 人 吳振
簡耀

梁芳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即「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房屋浴室、房
間天花板、大樑、燈邊等多處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費用
」(如有相關估價單據,請併提出),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
二、如逾期未依前項補正,則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
市○○區○○○路00巷0號1樓」、「新北市○○市○○區○○○路00巷0
號2樓」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如聲
請人或相對人非屋主,請自行決定是否具狀變更或追加當事
人。)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
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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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