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小調字,114年度,2663號
SJEV,114,重司小調,2663,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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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金木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未清償,聲請人自電
信業者受讓系爭電信費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給付等語。
三、然查相對人吳金木籍設新北○○○○○○○○,且聲請狀上所記載相
對人地址係相對人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前之戶籍地址,此有
相對人吳金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遷徙紀錄表在卷可
稽。是本件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應為公示送達之
情形,揆諸前述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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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