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呂佩庭
被 上訴人
原 告 王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明
細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