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404號
FSEV,114,鳳補,404,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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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惟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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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