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389號
FSEV,114,鳳補,389,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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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莊喬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鴻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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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