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359號
FSEV,114,鳳補,359,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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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王淑菁
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
被 告 謝集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
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起訴時原告依
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依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763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面積66.14平方公尺×1/2=479,515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面積25.78平方公尺×1/2=186,905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土地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面積73.93平方公尺×1/2=535,993元 4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 2分之1 房屋課稅現值304,700元×1/2=152,350元 共計1,354,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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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