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簡字第93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孫蓮娜(孫雲龍即孫家盛之繼承人)
孫O芹(孫雲龍即孫家盛之繼承人)
孫O軒(孫雲龍即孫家盛之繼承人)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孫駿傑
蔡佳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102,940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2,940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伊與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簽訂101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1年1月2日起至
104年1月2日止,於借款期間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3計算利
息,嗣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
率計息,如屆期未足額清償,其利息以借款期間內「未清償
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週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臺
灣土地銀行公告利率百分之1.67加百分之1.25計息,即以利
率百分之2.92計息。詎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未依約攤還
本金及繳息,尚積欠102,940元。又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
盛於113年4月2日死亡,被告丙○○為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
盛之配偶、被告甲○○及乙○○為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之第
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前開被告未拋棄繼承,自應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乙○○對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有積欠原告借貸 本息102,940元部分並無意見,然主張已拋棄繼承等語。 ㈡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01年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表、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途結清查詢、放款中心 利率查詢、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8月29日公告、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除戶戶籍謄本、訴外人丁○○戶籍 謄本、被告甲○○及乙○○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1 至37頁),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 719號駁回被告甲○○及乙○○拋棄繼承聲請之裁定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97至98頁),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均為被 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之繼承人,均未辦理或完成拋棄繼承 ,是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 盛之遺產範圍內,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至被告甲○○ 、乙○○雖抗辯已拋棄繼承,惟被告甲○○及乙○○聲請之拋棄繼 承因未舉證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之債務確實大於資產, 致無法認定拋棄繼承是否合於未成年人即被告甲○○、乙○○之 最佳利益而遭駁回,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 繼字第2719號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7至98頁),自難認 被告甲○○、乙○○已合法完成拋棄繼承,是其等辯,容有誤會
,不足為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孫雲龍即孫家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102,940元,及自1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