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4年度,195號
FSEV,114,鳳簡,195,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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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登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昭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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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