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3年度,714號
FSEV,113,鳳簡,71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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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張藝齡


被 告 張碧子

訴訟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
劉亭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曾委託訴外人即被告之合夥人徐健庭,陸續持由被告
開立之支票向伊借款,並由徐健庭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
持由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向伊
借款。詎伊於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時,竟遭以發票人簽章不符
、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證明為由而遭退票,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伊為長期照護機構之經營者,徐健庭為伊經營機構之長期供
貨廠商,然雙方並無合夥關係,於伊向徐健庭叫貨時,徐健
庭都會要求伊開立一張與叫貨金額相符之支票作為伊確有購
買意願之擔保,然伊僅會記載金額、依徐健庭指示記載憑票
支付對象,但並不會於支票上用印,待徐健庭完成買賣後方
會用印。系爭支票上以藍色原子筆書寫之日期(113年11月2
8日、113年12月5日)、金額、憑票支付對象等均是伊所填
寫,但伊並未蓋章,且系爭支票上以黑色原子筆將113年改
為112年部分非伊所書寫,系爭支票上所蓋印之印章也非伊
之支票印章。另伊不認識原告,也未曾向原告借款,原告所
提出之典當借據收據僅有徐健庭之簽名,足可認定實際借款
人只有徐健庭,本案與伊無關等語置辯。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於到期後經提示而遭
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
被告應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
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票據法第5條所定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之規定,必須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係真正為前提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意旨參照),若票據上
簽名係遭他人偽造者,被偽造簽名人自不負票據責任。經本
院比對認定,系爭支票上發票人處及修改處(即113年改為1
12年)所蓋「張碧子」印文與被告留存於陽信商業銀行支票
存款印鑑卡上所示印文(下稱支票帳戶印章鑑)不符,有陽
信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印鑑卡所示印文附卷可稽(院卷一第67
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院卷一第98頁;院卷二第12頁)
,系爭支票上所蓋「張碧子」印文既與系爭支票帳戶印章鑑
不符,原告自不得對被告主張票據上權利,則原告主張被告
應負發票人之責任,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云云,即屬無據。
 ㈡至原告固稱已多次收取徐健庭持被告所開立支票貼現週轉現
金,所以不疑有他,且依其與徐健庭於通訊軟體LINE上對話
紀錄所示圖片,被告確實曾於系爭支票上蓋印支票帳戶印章
鑑,惟被告與徐健庭刻意再以非真正印章重複修改云云。然
查,原告既稱已多次收取被告所開立支票貼現賺取利息,理
應對被告真正支票帳戶印章鑑有認識,並得依過往收取票據
經驗判別系爭支票上所蓋「張碧子」印文是否與被告支票帳
戶印章鑑相符之能力,且如附表編號1所示系爭支票尚有塗
改、重覆蓋印等異常情形,原告亦於本院自陳於收到系爭支
票時覺得奇怪(院卷一第164頁),是本應更加留意印文之
真偽,尚難以不是專業人員、不疑有他等語免除自身於收取
票據時應仔細核對確認之義務。又原告雖提出與徐健庭對話
紀錄內所示由徐健庭拍攝附表編號1所示票據之圖片,然前
開圖片僅為電磁紀錄,可以輕易透過軟體修改方式改變印文
,是無法僅以前開圖片即認被告確有於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
上蓋支票帳戶印章鑑,從而原告自難以此要求被告負擔發票
人之責。
四、綜上所述,系爭支票上被告之印文既非真正。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1,460,000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1 AG0000000 1,040,000元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2 AG0000000 420,000元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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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