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2年度,775號
FSEV,112,鳳簡,775,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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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775號
原 告 呂心瑜
被 告 黃惠聆歷利豐青果行

訴訟代理人 鍾 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0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08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9月間,同意以伊於112年8
月16日所為如附表一單價欄所為之報價,向伊買受柚果,並
經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出車日期,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
標準果、大粒果及B果予被告,加計運輸費,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1,776,112元。上開1,776,112元貨款,扣除被告
於112年9月1日預付之50萬元、於112年9月9日至11日代伊支
付之工錢2萬元及於112年10月26日給付之1,031,000元後,
尚有225,112元未據被告給付,為此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5,11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於112年8月16日向伊為上開報價,惟伊並
未同意此一報價,原告逕依上開報價要求伊給付貨款,於法
不合。又原告所交付之標準果、大粒果及B果為如附表二所
示,加計運輸費,其金額合計1,550,945元,扣除伊於112年
9月1日預付之50萬元及於112年9月9日至11日代原告支付之
工錢2萬元,伊僅需給付原告1,030,945元,而伊已於112年1
0月26日匯款1,031,000元予原告,自無原告所指尚欠貨款未
為給付之情事。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伊給付貨款
225,112元,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所交付標準果、大粒果、B果之數量及單價各為何?
 ⒈查原告主張交付如附表一車次第四車B果456件、單價140元,
第五車B果196件及372件、單價140元,第六車B果540件、單
價140元,第七車B果270件、單價140元,第八車B果203件、
單價140元,員林東和(第二次挑果)B果127件、單價140元
大粒果180粒、單價7元,第九車大粒果9,801粒、單價7元
,第十三車B果320包、單價100元及林世田代付B果貨款2萬
元,合計424,827元(63840+27440+52080+75600+37800+284
20+17780+1260+68607+32000+20000=424827)之事實,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⒉如附表一車次第一車部分:
 ⑴原告此部分主張交付標準果13,500斤,惟為被告所否認,並
辯稱:原告此部分僅交付標準果9,325斤,其餘167件(即4,
175斤,見本院卷第323頁)為B果(按即瑕疵果)等語。查
觀諸原告提出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07頁),其上固記載
「標準果每欄25台斤×540件=13,500台斤」等語,惟該估價
單並未經第一車之司機黃南璋(被告之配偶)簽名確認,且
為原告事後拿給黃南璋,此為原告所自陳(見本院卷第349
頁),則上開估價單即與原告自身之陳述無異,尚難憑此遽
認原告確交付標準果13,500斤。又證人黃南璋到場證稱:第
一車部分,有從標準果裡面挑出很多瑕疵果出來,挑出來的
瑕疵果大概有160幾斤等語(見本院卷第220、222頁),證
吳清富到場證稱:112年8、9月間,伊為被告之員工,負
責市場送貨、整理柚子;第一車部分,伊有印象果品大小顆
差很多,還有日傷,撿出很多瑕疵果等語(見本院卷第259
、260頁),證人陳俊安到場證稱:伊在12年8、9月間受僱
於被告,負責送貨、載貨、理貨、賣貨,第一車部分,伊有
參與撿果,伊當天早上清點柚果數量,並以抽檢方式看柚果
好壞,每件是25斤,伊抽檢10幾件後,大約有16、17顆的柚
果是不好的,每件裡面至少有3顆不好,最多還有到5、6顆
不好,後來伊將此事告知被告,經被告打電話給黃南璋,黃
南璋指示要把每1件、每1顆重新撿果,把壞的挑出來,伊記
得伊跟被告、吳清富、會計共花了2、3天撿果,最後撿出來
的瑕疵果共6個棧板,而每個棧板為36件,共216件;後來被
告就瑕疵果只報了167件,因為黃南璋說是老朋友了,不要
扣到全部等語(見本院卷第320至322頁),可見原告所交付
之柚果中,確有部分為瑕疵果,且其數量超過5,000斤(25×
216=5400)。原告就其所交付者均為標準果乙節,既未能提
出其他證據加以證明(見本院卷第57、58頁),則被告辯稱
:第一車部分,原告交付之柚果中有167件即4,175斤為瑕疵
果等語,自屬可採。是原告此部分交付者為標準果9,325斤
、瑕疵果167件,應堪認定。
 ⑵關於瑕疵果之單價,兩造均同意以每件140元計算。至標準果
之單價,原告主張兩造同意按每斤19.5元計算,並提出其與
黃南璋間之LINE對話內容為證(見本院卷第103至105頁),
被告雖否認之,並辯稱:伊並未同意此一報價,因為柚果價
格會有波動,單價是季節性結束之後,按照市場行情結算,
故應以每斤18元計算云云。查徵諸上開對話內容,原告向黃
南璋表示「標準果有兩種進價,為10.5&12.5元,加上運作
支出工資等雜支4元,1元運作費,2元淨利,10.5+4+1+2=17
.5元/台斤;12.5+4+1+2=19.5/台斤」、「南璋叔如有想法
我們再另行討論」等語,並經黃南璋回以「OK」,而證人黃
南璋到場證稱:當時議價是由原告定價,被告一開始會同意
一個價格,不然沒辦法形成買賣,當初原告提標準果1斤19.
5元,被告有同意,第一車是以議價每台斤19.5元為準等語
(見本院卷第215、216、218頁),足見兩造均同意第一車
標準果之單價為19.5元。則被告事後以112年9月間之柚果交
易行情(見本院卷第71至76頁)及客戶之出價,自行認定標
準果應以每斤18元計算云云(見本院卷第323頁),自無足
取。
 ⑶從而,原告就第一車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標準果貨款為1
81,838元(19.5×9325=181838,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
同),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瑕疵果貨款為23,380元(167×140=
23380),合計205,218元(181383+23380=205218)。
 ⒊如附表一車次第二、三、十、十一、十二車、第五車標準果3
,575斤、魏永清倉庫B果尾貨部分:
 ⑴查兩造對於原告此部分交付之標準果、大粒果及B果數量,各
如附表一所示乙節,均不爭執,堪認屬實。
 ⑵觀諸原告與黃南璋前揭LINE對話內容,原告除就標準果為報
價外,另就大粒果報價每粒8元、瑕疵果每件(25斤)報價1
40元,並經黃南璋回以「OK」,而證人黃南璋到場證稱:上
開對話是原告跟伊的對話,伊所述「OK」就是同意該次報價
,當初是有同意議價,原則上如果沒有變的話,就是依照當
初議價的內容為定,瑕疵果統一調整成50斤,供貨一致價每
袋280元,也是伊當初同意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228、22
9頁),互核原告自陳價格在結算時仍有討論空間等語(見
本院卷第57頁),足認兩造結算價格時,雖仍有討論空間,
但倘未予討論或未合意變更原本議價,即應依上開原告之報
價計算貨款。對此,被告自承:兩造最後結算時,並未再討
論價格,伊就此部分以每斤16或18元計算部分,雖有告知原
告,但原告並未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313、324頁),足見
兩造並未於結算時再就價格予以討論,亦未合意變更原本報
價,則原告主張此部分應按原本報價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單價
計算,自屬可信。被告猶以112年9月間之柚果交易行情及客
戶出價,而謂標準果應分別以每斤16或18元計算、瑕疵果每
件應以100元計算云云,要無足取。
 ⑶從而,原告就此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標準果、大粒果及B
果貨款,即各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合計933,035元(27740
7+254475+62563+76300+76860+35350+113120+36960=933035
)。
 ⒋依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柚果貨款共1,563,080元(4248
27+205218+933035=0000000)。
㈡、原告得請求之各車次運輸費為何?  
 ⒈本件原告就如附表一車次第二、三、四、五、六、十三車,
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運輸費各為2萬元、2萬元、2萬元、33,00
0元、2萬元、2萬元,合計133,000元(20000+20000+20000+
33000+20000+20000=133000)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
屬實。
 ⒉至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車次第七、八車之運
輸費各為12,000元、1萬元云云,則被告所否認,並辯稱:
第七、八車之運輸費各為1萬元、8,000元等語。查證人即第
七車司機呂維哲(原告之胞弟)到場證稱:第七車當初的運
費是約定12,000元,有包含回收籃子的部分,柚子載到位之
後還要回收空籃子,下貨的地方會將柚子拿出來,若有空
,伊要把它載到花蓮那邊,才會有籃子可以用;上開12,000
元,理論上是黃南璋要給伊1萬元,其餘2,000元則是伊跑回
收空欄補貼油錢的,是原告要給伊的,亦即上開12,000元中
,運費只有1萬元,2,000元是回收空籃的部分,是原告該給
的而不是被告該給的;第八車部分,司機潘信宗的總共費用
是1萬元,其中8,000元是運費,另外2,000元因為潘信宗
柚子到當地,幫忙運輸籃子、調度空籃,就是補貼他一點,
該2,000元是原告要出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37、238、250、
251頁),可見第七、八車之運輸費各為1萬元、8,000元,
其餘部分均非運輸費甚明。是原告就第七、八車,得請求被
告給付之運輸費即為1萬元、8,000元,合計18,000元(1000
0+8000=18000)。
 ⒊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各車次運輸費共151,000元(13
3000+18000=151000)。
㈢、依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加計運輸費給付之貨款合計1,714
,080元(0000000+151000=0000000)。又被告已於112年9月
1日預付50萬元、於112年9月9日至11日代原告支付工錢2萬
元及於112年10月26日給付1,031,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應予以扣除,則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貨款即為163,08
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63080)。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其
163,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28日(見
本院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就被告部分,併依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依職權宣告免為假
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一:
車次 出車日期 貨主 標準果(斤) 大粒果 B果(件) 單價(元) 金 額 運輸費 第一車 2023/8/31 標準果 林獻欽 13,500     19.5 263,250元 黃南璋 0 第二車 2023/8/31 標準果 林獻欽 14,226     19.5 277,407元 吳俊鴻 20,000元 第三車 2023/9/1 標準果 林獻欽魏永清 13,050     19.5 254,475元 曾仁宗 20,000元 第四車 2023/9/2 B果 魏永清林獻欽王秋梅     456 140 63,840元 吳俊鴻 20,000元 第五車 2023/9/3 標準果 劉子玄 3,575     17.5 62,563元 宗銘  (加員林) 33,000元     196 140 27,440元 2023/9/3 B果 王秋梅林獻欽     372 140 52,080元 第六車 2023/9/6 B果 王秋梅     540 140 75,600元 吳俊鴻 20,000元 第七車 2023/9/6 B果 劉子玄     270 140 37,800元 呂維哲 12,000元 第八車 2023/9/6 B果 王秋梅     203 140 28,420元 潘信宗 10,000元 員林東和   (第二次挑果) 2023/9/11 B果       127 140 17,780元     2023/9/11 大粒果     180粒   7 1,260元     第九車 2023/9/13 大粒魏永清林金妹 +林獻斌   9,801粒   7 68,607元 一百九 0 第十車 2023/9/17 B果 黃水泉劉建輝林金妹     545 (27斤) 140 76,300元 一百九 0 第十一車 2023/9/20 B果 劉建輝     549 140 76,860元 一百九 0 第十二車 2023/9/20 標準果 吳佳峰 101件 (紙箱20斤)     17.5 35,350元 黃南璋 0 第十三車 補2023/9/8 B果 李阿丁王秋梅     320包 (50斤) 100 32,000元 吳俊鴻 20,000元 2023/9/18 B果 林世田代付 B果貨款     18,000斤   20,000元   0 魏永清倉庫  B果尾貨 2023/09/22 B果 籃裝     808件 140 113,120元   0 袋裝     132包 (50斤) 280 36,960元   0 小計 1,621,112元 155,000元 合計 1,776,112元(162112+155000=0000000)
附表二:
車次 出車日期 貨主 標準果(斤) 大粒果(粒) B果(件) 單價(元) 金 額 司機 運輸費 備註 第一車 2023/8/31 林獻欽 9,325     18 167,850元 黃南璋 0         167 140 23,380元     第二車 2023/8/31 林獻欽 14,226     18 256,068元 吳俊鴻 20,000元   第三車 2023/9/1 林獻欽魏永清 13,050     18 234,900元 曾仁宗 20,000元   第四車 2023/9/2 魏永清林獻欽王秋梅     456 140 63,840元 吳俊鴻 20,000元 480扣24件 第五車 2023/9/3 劉子玄 3,575     16 57,200元 吳俊毅 33,000元       196 140 27,440元   王秋梅林獻欽     372 140 52,080元   第六車 2023/9/6 王秋梅     540 140 75,600元 吳俊鴻 20,000元   第七車 2023/9/6 劉子玄     270 140 37,800元 呂維哲 10,000元   第八車 2023/9/6 王秋梅     203 140 28,420元 潘信宗 8,000元   員林東和   (第二次挑果) 2023/9/11       127 140 17,780元 柏諺           180   7 1,260元 柏諺     第九車 2023/9/13 魏永清林金妹 +林獻斌   9,801   7 68,607元 柏諺     第十車 2023/9/17 黃水泉劉建輝林金妹     545 100 54,500元 柏諺     第十一車 2023/9/20 劉建輝     549 100 54,900元 柏諺     第十二車 2023/9/20 吳佳峰 101件(紙箱20斤)   320 (按即每斤16元) 32,320元 黃南璋     第十三車 2023/9/22 李阿丁王秋梅     320包  (50斤) 100 32,000元 吳俊鴻 20,000元   林世田代付 B果款     18,000斤   20,000元       魏永清倉庫  B果尾貨 2023/9/22 籃裝     808 100 80,800元       袋裝     132 100 13,200元       小計       1,399,945元 151,000元 合計 1,550,945元(0000000+151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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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