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林和均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周駿男 王鳳卿 上列當事人間廢止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官 林 彥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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