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羅瑞昌 律師
劉鎮智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代 表 人 李皇興
訴訟代理人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