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482號
民國114年5月2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余政達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新傑 律師
被 告 國立嘉義大學
代 表 人 林○○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吳書榮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魏妤戎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10
月28日臺教法㈢字第1110101430號函檢送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111年10月24日再申訴評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再申訴決定撤銷。
二、被告對於原告109學年度升等為教授之申請案,應依本判決 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一)原告係國立嘉義大學農學院景觀學系副教授,於民國109年5 月12日以學術著作申請109年8月1日起升等為教授(下稱系 爭升等案),經景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於 109年6月30日決議,將原告升等著作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 經3位審查委員審查,分別給予65分、80分及84分,平均分 數為76.3,惟其中1位審查委員於審查意見表示,因無法取 得原告代表著作共同合著人劉○○之「彰濱近海區域的離岸風 電評估」碩士論文,故無法判斷代表著作有無違反學術倫理 。經系教評會於109年7月22日決議,系爭升等案應待原告提 出相關書面說明及劉○○碩士論文等資料後再議。嗣系教評會 檢視原告補提書面說明及比對原告升等代表著作與劉○○碩士 論文,於109年8月5日決議原告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形,
暫緩系爭升等案審議。復經109年11月2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下稱校教評會)爭議事件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為釐 清有無違反學術倫理及後續應行程序,原告違反學術倫理案 (下稱系爭學倫案)應依107年6月19日修正通過之國立嘉義 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下稱行為時學校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規定程序辦理。校教評會召集 人續於109年11月24日召開形式要件審查會議,決議原告所 涉系爭學倫案符合形式要件,予以受理並移請農學院教師評 審委員會(下稱院教評會)審理。
(二)嗣由院教評會召集人組成5人調查小組就系爭學倫案進行調 查,依規定將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及原告答辯書,送請3 位原審查委員審查,其中2位審查委員認為原告有違反學術 倫理規定,1位審查委員認為未違反。經調查小組於110年2 月25日決議,原告無實質擔任共同指導教授之客觀證明、合 著貢獻度登載不實及代表著作涉及抄襲、未註記引用,建議 依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第11點第2項第6款 規定,給予1年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置。院教評會 於110年3月3日決議,採納調查小組之建議,審理結果認應 給予1年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置。嗣校教評會於110 年6月22日決議原告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及未適當引註成立 ,惟是否構成抄襲,尚未確認,請農學院就校教評會認為原 告代表著作成立及不成立抄襲之理由,送請原審查委員再審 查。經院教評會就是否成立抄襲部分,送由3位審查委員重 新審查結果,1位審查委員認為有違反學術倫理規定,1位審 查委員認為未違反學術倫理規定,另1位審查委員則婉拒審 查。調查小組於110年9月2日重新審議,決議原告代表著作 構成抄襲,並建議給予5年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置 。校教評會於110年11月23日決議原告代表著作構成抄襲, 併同110年6月22日校教評會已決議成立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及未適當引註部分,依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 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下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 第4點第3項送審人同時有2款以上情形者,從一重處斷、109 年6月28日教育部修正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下稱行為時審定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5 年內(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11月22日止)不受理教師資 格審定申請之處置及不通過原告109學年度教師升等案,由 被告以110年12月3日嘉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 分)通知原告。被告不服,於111年1月5日向學校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下稱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學校申評會以實體 上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亦無登載不實之情形,且未符合抄
襲要件為由,作成「申訴有理由,原處置撤銷,由原措施單 位於收到評議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本評議書之意旨,另為 適法之處置。」之被告110學年申評字第6號申訴評議決定書 。原告不服,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下稱教育部申評會)審議作成「原申訴評議決定撤銷, 原措施(即原處分)維持」之再申訴決定,原告不服,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處分程序上有違反專業評量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之違誤: (1)系教評會未建立著作審查人員資料庫並每年更新: 依107年2月22日國立嘉義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 項(下稱行為時學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1目、1 07年11月27日國立嘉義大學農學院景觀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 審查細則(下稱行為時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16點第 1款第3目之⑴規定意旨,審查委員資料庫應提系教評會通過 ,並每年更新報院備查。然系教評會並未建立資料庫並每年 更新,僅於原告申請升等時,始透過「推薦挑選17位教授」 組成外審委員資料庫,違反上述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 (2)外審委員非屬代表著作之相關領域學者: ①依行為時學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1目、行為時系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16點第1款第3目之⑴規定意旨, 辦理教師著作審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然被告所 選任之3位外審委員,依被告提供名冊所載之學術專長領域 ,經形式比對結果,均與代表著作之風電能源專業領域不相 關,即有違反上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揭示之專 業評量原則。
②教師資格審定以著作送審者,關於審查委員之專長領域判斷 ,應以送審人代表著作之主要領域專長項目定之,而非以送 審人之個人專業領域教授科目為準。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 度判字第2108號、111年度上字第661號判決意旨,亦揭示教 師申請資格審定以著作送審者,遴選之審查委員是否為教師 送審著作所屬領域之學者專家,攸關審查程序是否合法,依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即應予以究明。大學辦理教 師升等資格之審定作業,應依送審人之全部著作內容所屬主 要領域專長項目,遴選具「相同」或「相近」領域專長之學 者專家審查送審著作。
(3)調查小組成員非屬代表著作之相關專業領域學者: 依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第6點第4項、101 年12月24日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下稱行為時違反送
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第11點第2項規定意旨,可知在違反學 倫案件之審定程序中,審理單位應先組成5至7人之調查小組 ,調查小組委員應遴聘相關專業領域之校內教評會委員及非 該系院之公正學者組成,始符合資格。而所謂專長領域之判 斷,應以主要審查標的之「升等著作」之專業領域為斷,而 非僅視送審教師個人專業領域決之。5名調查小組成員中, 林○○、沈○○、郭○○、林○○之學術專長,屬農業、植物、園藝 或林產、休閒觀光相關領域,均非屬代表著作之風電能源專 業領域,有違反上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 (4)關於是否構成抄襲部分,第3號外審委員拒絕第2次再次審查 ,被告未再加送一位外審委員審查:
依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行為 時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第11點第2項規定意旨,院教 評會或校教評會如認調查小組之決定有疑義時,得加送專家 學者1人至3人審查後,併同原審查意見再行審議。院教評會 依校評會111年6月22日決議,就有無構成抄襲部分,重新通 知3位外審委員重新審查,但其中1位即第3號外審委員拒絕 再次審查,既無證據顯示維持前次審查意見,即發生欠缺1 份審查意見之情形,被告未加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即有違 反上述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
2、代表著作並無抄襲情事:
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下稱成大機械所)林○○教授於106 年主持「加速提升量測技術於台灣離岸風能產業發展藍圖」 研究計畫,原告獲邀擔任共同主持人,負責其中子計畫三「 風場分析模擬技術轉移」,建立WindSim風場評估模型,成 大機械所研究生劉○○為該計畫案之學生助理。代表著作內文 之10幅圖、表,為原告與碩士生劉○○等人共同參與該研究成 果之內容,曾共同對外發表研討會論文;其餘圖、表,則為 原告參與該計畫研究之啟發,與林○○教授共同實質指導劉○○ 之成果,並無抄襲問題。被告自行以不詳軟體比對代表著作 與劉○○碩士論文之相似比率,究採何種方法,並無可信度。 被告認定原告構成抄襲之判斷,乃出於錯誤事實,且違反法 律一般解釋原則、一般公認價值、行為時科技部對研究人員 學術倫理規範第6點、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 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3款規定。
3、代表著作並無「合著人登載不實」「未適當引註」情形: 依教育部之申請升等制式表格,合著人欄僅有一欄位,原告 將合著人劉○○、林○○、涂○○3位,填載合計共30%之貢獻度, 並未記載劉○○僅10%,係依制式格式填表,並無不合。況合 著人證明業經劉○○本人簽認,難認該證明書有何不實。原告
確有實質指導成大機械所研究生劉○○,本欲擔任其共同指導 教授,因林○○教授一時疏忽,逾時向成大校方登記始作罷, 此經林○○教授及劉○○到院證明。而代表著作援引之部分圖表 ,既係原告共同或指導劉○○之成果,依行為時科技部對研究 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6點第3、4款規定,均難認為引用「他 人」研究成果,或研究成果未「未適當引註」。被告認定原 告構成合著人登載不實、未適當引註之判斷,乃出於錯誤事 實,且違反法律一般解釋原則、一般公認價值及110年8月25 日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第4目規定。(二)聲明︰
1、再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依原告109年5月12日之申請,作成准許於109學年度 第2學期升等教授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處分程序上並無違反專業評量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1)原告主張審查委員資料庫未建立並更新,並無理由: 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建立審查委 員資料庫之目的乃係為落實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制度,確保外 審委員符合著作審查之專業。本件3位外審委員之選任,並 無將不具與升等著作領域相關之專家學者,或學思資歷不足 堪任審查委員資格者納入之情形,尚無恣意裁量之違法情事 ,應可認為已達建立審查委員資料庫之目的,即無違反行為 時學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1目、行為時系教師 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16點第1款第3目之⑴規定。 (2)原告主張3位外審委員非屬相關領域學者,並無理由: ①外審委員與送審著作是否有相關之學術專長領域,具有高度 之專業性,核屬送審單位之專業判斷,除非能證明送審單位 於遴選審查委員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 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違法情形,或提出具有專業學 術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認定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 尊重其判斷,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71號判決可參 。系教評會109年6月30日決議推薦相關領域學者為外審委員 ,先自審查委員資料庫中篩選景觀系相關專長背景及教授職 級之外審委員共17名,經著作審查小組委員離場隨機編號為 1-17並保密,再交由不知其對應人選之其餘在場內委員進行 抽籤排序1至17順位,依序再寄送前3順序即編號第4、15、1 2號之外審委員為著作審查人。程序上符合行為時學校外審 作業注意事項及行為時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之相關規 定,並無違誤。
②行為時學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7點、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 師資格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均明文規定審查人之身分應予保 密,以維其審查之中立,若揭示審查人資料,可能自資料中 得知審查人真實身分,即有違背上開規定,故無法提供外審 人員之相關資料。
③依行為時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14點之2第1項第1款規 定,升等送審之代表著作,應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可知外審委員之學術專長是否屬相關領域,除送審著作外, 送審人之任教科目亦為判斷依據。3位外審委員之學術專長 ,經形式比對觀察結果,核與原告在申請前一學年即108學 年度任教科目有相關,且與原告自行填載於教師升等推薦表 學術專長欄之專長項目,亦有相關,自屬相關領域學者,已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所稱之專業評量原則。 (3)原告主張調查小組成員非屬相關專業領域學者,並無理由: 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第6條第1、4項規定 ,時任農學院院長林○○為院教評會召集人,依法擔任調查小 組召集人,並於110年1月27日簽請成立調查小組遴聘校內外 具專業學者組成,成員包含沈○○教授、郭○○教授、朝陽科技 大學景觀及都市設計系教授暨設計學院院長歐○○教授及國立 虎尾科技大學休閒遊憩系林○○教授,均屬相關專業領域學者 ,並非如原告主張須具風電能源相關專業始符資格。 (4)關於是否構成抄襲部分,第3號外審委員拒絕第2次再次審查 ,被告未再加送一位外審委員審查部分,並無違法: ①調查小組就系爭學倫案,送請3位原外審委員審查,前後共有 2次。第1次審查結果,第1、3號委員認有違反學術倫理,第 2號委員認無違反學術倫理。第2次審查結果,第1、2號委員 分別維持第1次審查結論,第3號委員則拒絕再次審查。因第 3號審查委員第一次審查意見已足供判斷,並無再加送1名委 員審查之必要。
②依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後段、 第3項規定,調查小組及教評會具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判斷之 權限,固應尊重外審委員之意見,亦得本於其學術倫理認知 而認定,不受審查人之審查意見拘束。且最終仍需經校教評 會決議通過,將決議內容通知送審人,始對外發生規制效力 。調查小組、各級教評會對於本事件並無判斷困難之情事, 且已送原3位審查人進行審查,自無再加送一位外審委員之 必要。
2、代表著作有抄襲之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經比對原告代表著作與劉○○碩士論文,有關Introduction部 分,部分文字來自該碩士論文內容。有關Materials and Me
thods部分,主要材料與方法論述與該碩士論文相似度高。 有關Result and Discussion部分,部分文字亦來自該碩士 論文內容。代表著作作之圖共計16張、表格共計12張,經比 對結果,其中圖13張、表格10張,與劉○○碩士論文相同,比 例分別為圖片相同達81%、表格相同達76%,可見確有抄襲情 事。
3、代表著作有「合著人登載不實」「未適當引註」之違反學術 倫理情事:
原告非成大教師,依成大研究生章程規定,根本不具資格擔 任該校研究生共同指導教授。代表著作中,共計圖16張和表 格12張,其中圖13張和表格10張以及部分內文與劉○○碩士論 文相同,皆未引註來源,亦未列入參考文獻。原告提送之代 表著作合著證明,雖將劉○○列為合著人,然列載原告完成部 分或貢獻為70%,另外3位合著人僅為30%,則劉○○僅佔10%, 已有不合理,可見原告有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未適當引註 等情事。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原處分程序上有無違反專業評量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之違誤 ?亦即被告遴聘之外審委員,是否違反「相關領域學者」資 格限制之規定?被告遴聘之調查小組委員,是否違反「相關 專業領域」資格限制之規定?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原告109年5 月12日申請書(第A116頁)、第2次系爭學倫案審查意見單2 份(第A501、A510頁)附原處分卷A;系教評會109年6月30 日會議紀錄(第445頁)、系爭升等案審查意見表3份(第65 -71頁)、代表著作(第80頁)、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第7 7頁)、碩士論文(第351頁)、系教評會109年7月22日會議 紀錄(第447頁)、系教評會109年8月5日會議紀錄(第449 頁)、校教評會109年11月2日會議紀錄(第279頁)、校教 評會109年11月24日會議紀錄(第285頁)、第1次系爭學倫 案審查意見單3份(第73、74、75頁)、調查小組110年2月2 5日會議紀錄(第455頁)、院教評會110年3月3日會議紀錄 (第457頁)、調查小組110年9月2日會議紀錄(第465頁) 、原處分(第35頁)、申訴決定(第57頁)、再申訴決定( 第39頁)附本院卷1;校教評會110年6月22日會議紀錄(第3 81頁)、校教評會110年11月23日會議紀錄(第369頁)附本 院卷2為證,應可信為真實。
(二)應適用的法令︰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4項:「(第1項)大學、獨立 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第4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 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教師法第8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3、行為時審定辦法
(1)第1條:「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 第8條規定訂定之。」
(2)第40條第2項:「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得自行訂 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3)第43條第1、2項:「(第1項)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 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 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一、……合著人證明登載 不實……未適當引註……。二、著作……有抄襲……情事……。(第2項 )前項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4、行為時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
(1)第3點:「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校內章則及聘約中明定教師違 反本規定之類型、情節輕重、懲處條款、審理單位及處理程 序,並公告周知。」
(2)第11點第2項:「本部依前項學校之認定及處置建議或本部 依第5點第2項所為之相關審查意見,送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 該學術領域委員所邀集之同學術領域專家學者數人組成之小 組審議決定,如認定有疑義者,加送專家學者1人至3人審查 後,併同原審查意見再由審議小組審議後,由本部決定之, 並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5、行為時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下稱學校教 師升等審查辦法)第2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之審議, 除遵照有關教育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各學院、系 (所、中心)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6、行為時學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1)第2點第1款第1、2目:「本校辦理教師著作審查應送校外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送審之著作分系與院二級評審,其 辦理方式如下:(一)系(所)、中心級:1.各系(所)、中 心應建立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可依需要做專長分類),提 系(所)、中心教評會通過,並每年更新報院備查。2.各系 (所)、中心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著作外審作業時,由其教 評會依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中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10人為 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審查人,並將推薦名冊編號
後密封送著作審查小組;升等申請人得向系(所)、中心教 評會提出2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 )之迴避名單供簽報審查人時參考,並應敘明理由;由著作 審查小組保密作業隨機決定審查人審查順序,以依序進行審 查。」
(2)第7點第1款:「外審委員之保密:(一)外審委員名單應予 保密,校內人員違反者,依相關規定議處;外審委員本人未 予保密者,不得再聘為本校外審委員。」
7、行為時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
(1)第14點之2第1項第1款:「前條第1項第3款所定代表作,應 符合下列規定:(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2)第16點第1款第3目之⑴⑵及第4目:「升等審查分初審、複審 、決審三級,分別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作業程序如 下:(一)系審:……3.辦理教師著作審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學 者、專家評審,送審之著作分系與院二級評審,其辦理方式 如下:⑴本系應建立著作審查委員實料庫(可依需要做專長分 類)……提系教評會通過,並每年更新報院備查。⑵著作外審 作業時由系教評會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10人為學術著作( 或作品、成就證明)或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審查人 ,並將推薦名冊編號後密封送系教評會成立之著作審查;升 等申請人得主動向系教評會提出2位認為不宜審查其學術著 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或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之 迴避名單供簽報審查人時參考,並應敘明理由。……。4.審查 時,由著作審查小組保密作業隨機決定審查人審查順序,依 序送請校外3位審查人審查……。」
8、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
(1)第1點:「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本校教師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據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 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2)第2點第1、2款:「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 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 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 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 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 弊情事。」
(3)第4點:「檢舉案之受理單位及審理單位:(一)受理單位: 本校校教評會。(二)審理單位:檢舉案屬第2點第1款至第3 款者,以被檢舉人所屬學院之教評會為審理單位……。」
(4)第5點第1項:「校教評會於接獲檢舉案後,應由校教評會召 集人會同教務長、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及人事室主任於10 日内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是否受理。……對於形式要件成 立之檢舉案件,則移請各審理單位處理。」
(5)第6點第1、4項:「(第1項)負責審理之教評會對於形式要 件成立之檢舉案件,該教評會召集人應於10日內組成5至7人 調查小組,並於接獲檢舉之日起4個月內作成調查結果及具 體處置建議……。(第4項)第1項調查小組委員由負責審理之 教評會召集人擔任小組召集人,並遴聘該教評會相關專業領 域委員及校內外非該院、系(所、中心)之公正學者組成。 」
(6)第7點:「(第1項)對於被檢舉人有第2點第1款或第2款所定 情事時,應函請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於10日內提出書面答 辯後,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3位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 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1人至3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 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 審查報告書送調查小組,俾供調查小組及教評會做為審理時 之依據。(第2項)檢舉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審查完竣 後,調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 辯……。(第3項)教評會審議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 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三)按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等級(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須具有一定學術水準 之素質,此係大學維持其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之基礎,故其 聘任、升等須符合一定的資格及審查程序。而教師升等資格 之審查,除攸關大學教師之素質要求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 與職業選擇自由,故審查制度之法規設計,須足以對升等教 師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且公平正確之評量, 始能同時保障學術自由及人民基本權。又對升等教師為客觀 可信且公平正確之評量,自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 之考量,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本 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 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再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 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 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 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 事(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參照)。可知專業評量原 則係教師升等資格審查制度之核心,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 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之符合資格者為審查人之行
政程序,構成升等資格審查決定之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升 等資格之審查決定,具有高度屬人性、專業性,固應承認學 校有判斷餘地,然如有違反屬其正當法律程序一環之專業評 量原則,依上述解釋意旨及判斷餘地之法理,行政法院自得 予以審查並撤銷其違法決定。又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程序中 ,因發現送審之升等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移送院 (校)教評會審理時,關於是否違反某專業領域之學術倫理, 為獲得客觀可信且公平正確之評量結果,亦有由「各該專業 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予以調查評量之必要。 基於同一法理,上開解釋意旨之專業評量原則,亦有其適用 。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決定,亦屬涉及高度屬人性、 學術專業性之判斷,固應承認學校有判斷餘地。然如有違反 專業評量原則,依同一理由,亦構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行 政法院自得予以審查並撤銷其違法決定。
(四)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制度規範,教育部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8條規定之授權,訂有行為 時審定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經教育部授權可自行審查決 定之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較該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被告為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認可學校,基於上開規定及大 學自治,經校務會議通過自行訂定之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第2條,明訂各學院、系(所、中心)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適用之。被告復依上述規定,經校教評會議、系教 評會議通過自行訂定之行為時學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行為 時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核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自 得為被告辦理所屬教師升等資格審查時之適用規範,並應遵 照該規定實施升等資格審查程序。又關於升等資格審查程序 中所衍生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制度規範,依行為時審 定辦法第43條第1、2項規定及行為時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 原則第3點規定,大學應於校內章則及聘約中明定教師違反 本規定之類型、情節輕重、懲處條款、審理單位及處理程序 。是被告依上述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其自行訂定之行為時 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亦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自得作為被告辦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查時之適用規範。(五)外審委員其中2名有非屬相關領域學者之資格欠缺,致原處 分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誤:
1、依行為時學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本校辦理教師『 著作審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行為時 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16點第1款第3目規定「辦理教 師『著作審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之明 白文義,可知被告辦理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係針對送審「著
作」之審查目的而聘請「相關領域」之校外學者專長擔任審 查人。故所稱「相關領域學者」,係指與該送審著作所屬學 術領域具有相同或相近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而言。惟有具此 資格者,始具相當學術能力就升等著作論文予以審查,藉以 評估送審人於該學術領域的研究成果,是否達到一定程度之 研究水平,並避免校內偏見或利害衝突關係,以確保審查結 果的學術客觀公正性,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揭示大 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程序應遵循之專業評量原則。而被告送 審之代表著作為已發表於Energies期刊之論文,題目為「Pr ediction of Power Generation by Offshore Wind Farms Using Multiple Data Sources」,則被告於遴選外審委員 之行政程序,自應先依該代表著作內容判明其學術專業領域 歸屬何學科標準分類,再就已建立之外審委員資料庫中篩選 推薦具有與此學科分類相關領域之一定數量學者專家,最後 再進行盲選排序,始符合上述專業評量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
2、依行為時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16點第1款第4目規定 ,升等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應保密隨機決定人選,送請校外 3位審查人就教師升等著作為審查。另依行為時學校違反送 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因升等資格審查程序 中發現有該要點第2點第1款或第2款所定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應將檢舉內容及被檢舉人答辯書送3位原審查人再審查。 由此可知,被告辦理違反學倫案件所選任之審查人,明文規 定由升等資格審查程序之3位原外審委員續任之,故選任之3 位原外審委員倘有「非屬相關領域學者」之資格欠缺情形, 就升等資格審查決定、違反學倫審查決定,均構成專業評審 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之違反。
3、經查,被告於系爭升等案審查程序,依推薦名單抽籤順序將 原告升等著作送請校外3位審查委員審查,因其中1位外審委 員發現原告代表著作有疑似抄襲之違反學術倫理情事,遂循 序由校教評會109年11月24日決議受理後,移由院教評會審 理。嗣院教評會就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組成5人調查 小組後,依行為時學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處理要點第7點第1 項所明定,檢同升等申請人答辯書,送請3位原審查人再為 審查,作成書面審查意見。經調查小組參酌其意見作成調查 結果及處置建議,循序送請院教評會、校教評會決議作成原 處分等情,已如前述。依上述說明,3位外審委員倘有資格 欠缺情形,即構成原處分之違法事由。
4、經查,系教評會為遴聘系爭升等案之3位外審委員,於109年 6月30日召開會議,決議從審查委員資料庫即農學院委員推
薦名單(景觀系)56名中,推薦相關領域學者17名,並抽籤 排列其序位,前3序位為編號4、15、12等情,有該次會議決 議紀錄(本院卷1第274頁)及會議資料中記載該56名教授「 姓名」「職稱」「服務單位」的審查委員資料庫名冊1份( 本院卷1第275頁)及被告事後作成記載該17名教授「姓名」 「職稱」「學術專長」之外審委員專長背景一覽表(原處分 卷A第A513頁)在卷為證。經著作審查小組依抽籤前3順序位 送請審查著作之3位外審委員即編號4、編號15、編號12教授 ,其學術專長詳如附表所載:
附表:3位外審委員 委員 職稱 學術專長 編號4 教授 城鄉景觀規劃、景觀規劃、土地使用計畫、都市與區域規劃、社會地理 編號12 教授 海洋再生能源、離岸結構工程、計算流體力學、水資源工程、海洋污染防治 編號15 教授 城鄉發展、地區經營管理、都市土地使用及管理、環境治理與公共政策 惟查,代表著作係原告與成大機械所教授林○○、成大機械所 研究生劉○○、涂○○博士等人合著,經投稿獲Energies期刊接 受並於西元2019年第12期正式刊載,依其論文題目「Predic tion of Power Generation by Offshore Wind Farms Usin g Multiple Data Sources」,係有關預測離岸風電場發電 量之能源研究領域,經比對附表所示教授學術專長之學門用 語觀察,編號12教授有「海洋再生能源」「離岸結構工程」 學術專長,足認屬代表著作之相關領域學者。至於編號4、 編號15教授,與代表著作之學術領域相關性,並不明顯。參 對證人即代表著作合著人林○○教授到庭證稱:他曾任成大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