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郭峻延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 告 高雄市六龜區新發國民小學代 表 人 劉治明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廖 建 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琇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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