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沛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保宏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港口相關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佰世達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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