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985號
KSEV,114,雄補,985,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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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85號
原 告 李安立

訴訟代理人 李天
李勁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查,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聲明第1項所稱「確認附表編號本票,被告對原
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惟該附表內容為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
008號裁定,該張本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4元、發票日1
13年3月7日,然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本票金額卻為170,352元、發
票日112年5月11日,此為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裁定所載
之本票內容,是原告訴之聲明尚不明確(究竟是確認何一本票債
權不存在、抑或是二紙本票均有提起確認之訴之意),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具狀補正上開事項、正確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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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