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959號
KSEV,114,雄補,959,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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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59號
原 告 周昭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妙娟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
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周昭鳳 114年2月25日 400,000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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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