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翠蓮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
第453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3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
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