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893號
KSEV,114,雄補,893,202506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被 告 歐紘箖
洪嬿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9,052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
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8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
戳)之利息、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71,149元(計算式
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256,686元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2,366元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