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800號
KSEV,114,雄補,800,202506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周旻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友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