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588號
KSEV,114,雄補,588,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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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88號
原 告 郭威廷
郭子豪
被 告 許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拆除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與原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間之共同壁遺留之裝潢,並施
作防水措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拆除及施作防水工程所需
之費用為斷。而據原告陳報預估工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2,
74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據此核定為302
,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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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