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輛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567號
KSEV,114,雄補,1567,202506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元翔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被 告 柯季源即成家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季源即成家企業社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
元翔高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