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元翔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被 告 柯季源即成家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季源即成家企業社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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