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557號
KSEV,114,雄補,1557,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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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徐宥羚



被 告 黎文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文陽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5,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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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