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1557號原 告 徐宥羚 被 告 黎文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文陽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5,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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