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489號
KSEV,114,雄補,1489,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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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文化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敏慧
被 告 黃子芸律師即侯長宏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子芸律師即侯長
宏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940元,應繳裁判費1
,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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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