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418號
KSEV,114,雄補,1418,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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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陳安里
被 告 林鈺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鈺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470元,應繳裁判費1,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00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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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